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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解读:打造建州味道美食品牌,推动美食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4-06-15 00:02:37 点击量:

一、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瓯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闽北乃至福建省的政治、经济、军事中心,云集了全国各地众多商贾。“建州菜”巧妙地将我国南甜、北咸、东辣、西酸的饮食习惯融入传统饮食习俗之中,深受各地宾客的喜爱,被誉为“闽北美食殿堂”。我市被中国烹饪协会授予“特色小吃美食地标城市”“饮食文化地标城市”等荣誉。

近年来,建瓯市委、市政府致力于把“建州风味”美食品牌打造成为重要的城市名片,不断深挖建瓯饮食文化,引领建瓯饮食行业自律和饮食文化传承,推动我市饮食行业有序发展,用美食再创建州风采。

建瓯美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虽然在不断扩大,但目前却处于孤军奋战的状态。为了规范建瓯市“建州风味”品牌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建州风味”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制定和发布,有利于加强“建州风味”品牌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建州风味”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对推动我市“建州风味”食品产业建设和食品品牌创建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建瓯美食街在哪里_建瓯美食街_建瓯美食节

《办法》分为总则、使用许可、监督管理、权利义务、撤回等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建瓯市公共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福建省版权局申请登记“建州味”商标权及相关权益,并负责“建州味”品牌商标的使用许可、运营管理和维护等相关事宜。

(二)使用许可:允许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区域外餐饮企业、食品供应基地、其他组织或机构四类经营主体使用“建州风味”品牌标识。

1.本区域内食品经营者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全、信誉良好,以建瓯市特色农副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建瓯市级以上美食大赛中获奖;②对“建州风味”产业化生产起到带动作用;③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政府质量奖等奖项;④地理位置优越的大中型餐饮企业、综合体或美食示范街区;⑤地域特色明显的小吃店。

二、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境外餐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证照齐全,信誉良好;以建瓯特色农副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符合“建州味道”装修、统一管理;小吃60平方米及以上,中餐400平方米及以上,综合食品600平方米及以上。(此标准根据“建州味道”食品示范店业主及食品专家的意见确定,确保境外店具备一定规模和标准,功能齐全,具有示范效应)

三、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志的食品供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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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齐全,生产场地符合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有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管理制度、专业化设施等。

4、其他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组织、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证照齐全,专注于建瓯特色美食菜肴的研发和美食交流活动,每年举办的活动不少于2次。

授权流程:提出申请→品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审核→签订合同→公示4个流程。实现统一申请资格、统一装修要素、统一审核标准。

(三)监督管理:对授权单位进行动态监督,对使用“建州味”品牌标志的产品包装、店面招牌设计、固定广告等进行审批。

(四)权利与义务:

1、获得“建州味道”品牌标识使用授权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使用“建州风味”品牌标识进行宣传,共享品牌运营公司的渠道资源,享受政府颁发的支持及优惠政策。

二、获得“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接受品牌运营公司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参与“建州风味”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统一店面装修,规范使用“建州风味”品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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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瓯市公益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可授权其管理、加盟或服务的企业使用“建州味道”标识:

按照该管理办法,获得“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授权的单位,经建瓯市公益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即可授权其管理的企业、加盟商或服务企业使用“建州味道”标识,并制定本单位“建州味道”标识的授权程序、授权标准,并与加盟商或服务企业签订授权协议。

建瓯市公益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建州味”品牌知识产权的收益权,并可依据专业知识产权机构的评估报告进行投资。

4、建瓯市公共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建州味道”商标使用权费用的方式如下:

(1)按照评估价入股,从合作企业获取利润分享;

(2)可向被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单位收取商标使用费,费用标准最高不超过被授权单位从事“建州味道”授权商品或服务的年营业收入的1%;

(三)对获得“建州味”品牌标识使用权的主体,发展加盟商或者为使用“建州味”品牌标识的企业提供服务的主体,如收取特许经营管理费用的,应当按照不超过特许经营管理费用10%的比例收取商标使用费。

建瓯市公益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授权主体应当根据授权的品牌价值和具体情况,在授权协议中明确具体的收费比例。

(五)撤销:被授权使用“建州味”品牌标识的单位如出现资质下降、受到行政处罚、不配合品牌宣传、给“建州味”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或存在其他应当撤销授权的情形的,授权可能会被撤销。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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