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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宇宙》反诉《美食大冒险》胜诉,易动文化败诉

发布时间:2024-03-20 01:16:16 点击量:

近日,“美食大冒险”公司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判决公布,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是: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艺东文化将停止对盛艺门文化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亿东文化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盛意门文化发出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而造成的不正当竞争。 盛义门文化造成的影响; 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艺东文化赔偿盛艺门文化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并驳回了胜义门文化的其他主张。

亿东文化是《美食大冒险》IP运营商,也是2D合家欢动画《美食大冒险:英雄画》的出品方之一。

盛一门文化是动画电影《吃货宇宙》的联合出品方。

《美食大冒险》和《吃货宇宙》都是以美食为主题的动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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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宇宙》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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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大冒险》海报

2016年以来,一动文化及其子公司多次起诉北京生义门文化及其合作伙伴,称后者《吃货宇宙》侵犯其《美食大冒险》,并起诉《吃货宇宙》不公平竞争。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驳回亿东文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次纠纷结束。

最终,亿东文化败诉。 《吃货宇宙》没有抄袭、改编亿东文化的作品。

随后,盛意门文化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为由,将益动文化告上法庭。 2018年4月,海淀法院立案。

这起诉讼之所以备受业界关注,原因有二:

首先,制作同一主题的作品并不构成抄袭。

其次,恶意诉讼知识产权属于侵权行为。 如何确定呢? 侵权如何赔偿?

争议与判决

二审诉讼争议焦点是:

亿东文化涉案行为是否构成恶意知识产权诉讼; 一动文化实施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 亿东文化涉案行为若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亿东文化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恶意对盛意门文化提起一系列诉讼,造成盛意门文化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亿东文化向腾讯投诉,导致盛亿门公司微信表情包下线。 案件审理过程中,亿东文化向广东省电影行业协会投诉盛意门文化未向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登记,同时也向盛意门海外投诉。 代理商散布虚假陈述导致促销期滞后。 这些行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将损害盛一门文化的商业声誉和产品声誉,并构成商业诽谤。 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亿东文化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审查

胜义门文化上诉理由:

宣判前,一动文化再次通过全资子公司蔚海公司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诉生义门公司等《吃货宇宙》联合制作方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检控理由与前两次检控完全相同。 在各大网站散布盛意门公司抄袭其动画的不实言论,如“《吃货世界》已成为最可悲的山寨,已成为被世人鄙视和嘲笑的抄袭狗”。 “继《汽车人》之后,中国动画《吃货宇宙》又一个‘李鬼’”等评论。2017年2月,海淀法院庭审期间,亿动公司以盛亿门公司与盛亿门公司之间存在纠纷为由向腾讯投诉。微信表情包和美食大冒险,2017年2月8日,腾讯公司转生一门公司微信表情包被强行下架,亿东公司捏造虚假信息,向澳大利亚电影电视局和香港电影业协会投诉澳大利亚电影电视局以广东省电影协会的名义将投诉文件转发给柏林电影节处理,严重损害了胜义门公司的国际形象和在电影市场上的声誉。在2016年戛纳电影节上节日期间,亿东公司联系了盛意门公司的国外代理商奥丁眼公司,试图让国外代理商终止与盛意门公司的合作,进而与亿东公司合作。 一动公司的《美食大冒险》英文名是“Kung Food”,但在一动公司发给生义门公司代理商奥丁眼公司的邮件中,故意使用了“Foodiworld”,而且前面的英文部分与“Foodi”完全相同,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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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东公司一审辩称:

艺动公司的《美食大冒险》系列动画剧早在2013年就已在各大电视台和网站放映发行,而盛艺门公司当时还没有发行任何完成的影片。 因此,亿东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盛义门公司可能了解或接触了亿东公司的作品,并侵犯了亿东公司的知识产权。 在确认盛益门公司为侵权主体后,无论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益东公司都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正常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赋予益东公司的权利。 不存在滥用或“恶意”诉讼。 亿东公司没有散布虚假陈述、进行虚假投诉,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盛益门公司在诉状中声称,益动公司发表虚假言论,网络上的言论或评论并非益动公司所为,益动公司没有主动委托任何人对其进行“恶意”攻击和诽谤。 法院判决前,易动公司根据自身判断,认为盛一门公司涉嫌抄袭、改编易动公司作品,向腾讯投诉并向有关部门报案是易动公司的正常行为或权利。 。 “Foodiverse”取自“Food Universe”,“Foodiworld”取自“Foodie World”。 这两个英语单词在构成和含义上有很大不同。 这是不可能的,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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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生效判决多次将双方作品描述为“明显不同”,亿东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应知悉这一点。 就在第二起诉讼后,法院作出判决前,一东全资子公司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在南京再次提起诉讼。 虽然从表面上看,案件当事人、涉案作品、标的物不同,但实质内容基本没有区别。 尽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但亿东公司全资子公司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仍坚持诉讼。 其目的并不是主动维权。 其主观“恶意”更为明显。 在认定上述案件系易动公司“恶意”立案后,易动公司向腾讯投诉并向其代理人传播相关言论明显“恶意”,构成商业诽谤。 生一门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FOODIVERSE”与“FOODIWORLD”构成混淆。 同时,生一门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FOODIVERSE”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法院对生一门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亿东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本案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并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而这也再次说明,制作同一主题的作品并不构成抄袭。

那么,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什么样的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呢? 如何防护?

请回顾《《吃货宇宙》与《美食大冒险》两部国产美食动画的知识产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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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也将转载本文中对律师的看法:

律师意见

三文娱乐邀请了迷路联合创始人、律师吴亚军从专业角度进行解读。 以下是她的解读文章的节选。

1. 什么样的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很多创作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自己创作的所有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都理所当然地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并不真地。 版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原创”智力成果,并且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其核心在于作品必须是“原创”的,具有一定的形式是思想的体现。 表达。

2、如何理解“原创”?

简单来说,是从创作者创作的“独立性”和作品内容的“创造性”两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不是抄袭、抄袭或者抄袭其他作品; 其次,作品的创造性虽然不需要申请专利所需的“新颖性”,但应该表达和体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 智力成就。

3.版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 依据是什么?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需要“有形性”外,根据现行有效的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我国已加入的《伯尔尼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公约》对此有相关规定。

TRIPs 协定第 9 条第 2 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也规定,受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一切成果,无论“‘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应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所有作品,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例如书籍、小册子和……”)

摘录实际案例中的相关表述供参考,“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但不延伸至思想。一般来说,思想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想法、发现等。表达是指思想、思想的表达”以各种形式或方式,如文字、音符、数字、线条、色彩、形状、肢体动作等。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表达形成的就是作品。”(摘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陈哲、于正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以《美食大冒险》和《美食宇宙》为例。 虽然两人在创作中都将主食拟人化,但在排除这些主食的基本面貌后,两人在主角的形象设计上都有独到之处。 ,故双方享有各自的版权。 【具体说明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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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可以看看著作权法不保护哪些内容,看看创作者创作的作品是否能够得到相关的法律保护。

版权法不保护特定场景、有限表达或公共领域材料或信息的使用,那么:

4.什么是“特定场景”?

这是郭强诉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民民吾(知)终字第1号)的记载。 43)侵犯作品拍摄权纠纷案件。 声明:“如果基于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和观众的期望,在表达某个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并且必须使用某些场景安排和设计,这些场景将成为“标准场景”。如果不添加利用它们不可能创作出具有特定历史题材的作品,因此这些“标准场景”不属于受版权法保护的原创表达。”

例如,为了说明某人到达美国纽约,“自由女神像”出现在许多电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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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有限表达式?

版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 当表达某种想法的方式有限,甚至只有一种方式时,版权法并不禁止其他人使用该想法的表达方式。

例如,在电视剧《北平无战事》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剧本及涉案剧本前两集均含有“方孟傲使用专业术语”的情节。当指挥飞机降落时”。 一审法院认为,“这个方孟敖在引导飞机降落时使用的技术术语,应该说属于有限表达范围,不能被一方当事人垄断。” 因此,该部分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4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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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什么是公共领域材料或信息?

公共领域的材料或信息,又称公知材料,是指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材料或客观事实。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没有任何所有权。 公共领域的材料或信息包括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生活常识、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等。

此前曾有案例,电影《捉妖记1》中“宴会吃掉小妖王脑子”的场景被起诉侵权《山村搞笑故事》中的一个重要场景。一审法院认为,“生吃猴脑”自古就有,“猴脑”菜肴及上述制作、食用方法已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它们。 使用以上材料进行作品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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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以上信息后,我们应该如何应用并提前做好预防呢?

在创作影视动漫作品的过程中,无论是自己的作品被认为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还是他人的作品构成了对自己作品的侵权,这都是一件坏事。 有没有办法可以初步预测一下?

在拥有合法权益(原创或授权)的前提下,判断某一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对其作品的侵权或已被他人侵权的方式有多种,例如如: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实质相似+联系+排除合理解释”法,以及下面介绍的三步法。

本文以影视动画作品为例,介绍实践中广泛使用的AFC规则(又称三步法)——通过抽象、过滤、比较三个步骤来评判所涉及的作品。 是否构成侵权,是指将涉案作品与他人作品中的思想、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开已知的材料等排除,然后对涉案作品的其余部分进行比较,判断这部分内容是否原创,是否构成侵权。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 侵权。

我们以电影《捉妖记1》为例。 法院认定“吃猴脑”属于公开材料,那么电影《捉妖记1》中的“宴会”和《山村》中的“宴会”是否构成抄袭? 法院认为,“举办宴会”的故事背景本身是一种理念而非表达,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宴会的背景进行不同的创作。 在对电影《捉妖记1》的“宴会上吃小妖王的脑浆”和“山村趣事”的“老油”的主要情节进行实质性相似度对比时,男子在宴会上请村民吃猴脑”,首先应该排除公共领域的上述材料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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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排除《捉妖记1》和《山村趣故事》中的公有领域素材后,可以明显发现两者在故事结构、人物设定和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和场景描述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二、与“举办宴会”共同的故事背景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宴会上发生的具体故事情节和人物冲突并不相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认定《捉妖记1》不侵权。 。 (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6371号)。

综上所述,结合案例1(北京案)终审判决中的一句话,我们可以尝试分析和借鉴:

“涉案人物题材均为主食[“题材”属于思想],主角均为主食”[“主食”属于日常生活中众所周知的素材] ]。 但就其作品表现形式而言,双方争议的内容与被诉方有所不同。 从卡通形象来看,被诉卡通形象的表现形式无论是整体形象,还是服装搭配、五官、体形等细节,均与一动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明显一致。比例、色彩设置等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的表达,因此被诉侵权作品与亿东公司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

“无论从创意还是创意上来说,双方争议的动画形象题材都是主食,其原型也为大众所熟知。 任何人都有权根据这些原型创作包括动画图像在内的原创作品。 艺动公司无权禁止生艺门公司、天宫艺彩公司等他人利用主食题材创作新作品。”【不侵权判定】

在案件2(南京案)一审判决中,法院从电影片名、人物形象、剧情等方面对《蒸盒子》和《吃货宇宙》进行了对比,最终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驳回了蓝海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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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还是授权改编的影视动漫作品,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创作过程中以及产品完成后,都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消除一定的侵权风险。 尤其是来源于公开资料、知名作品的创作,一定要精心设计、打磨自己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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